山西明確普通化妝品備案檢驗管理有關事宜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2月9日,山西省藥監局印發《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檢驗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對化妝品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提交備案自檢報告的相關要求予以明確。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優化普通化妝品備案檢驗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要求,備案人在進行產品備案時,可提交由化妝品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按照化妝品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開展自檢并出具的檢驗報告?!锻ǜ妗访鞔_,提交備案自檢報告產品的要求為普通化妝品,采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且生產環節已納入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范圍,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的安全性。
《通告》指出,產品備案時檢驗報告提交的資料包括:產品自檢報告;具備《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規定的化妝品備案檢驗相應檢驗能力的聲明;開展自檢的相應檢驗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環境等情況說明;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的承諾書。
《通告》還明確了企業自檢能力和檢驗規范的具體要求。備案人或受托生產企業應依法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建立執行檢驗管理制度、實驗室管理制度,并按照《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規定的檢驗項目和相關檢驗要求開展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將自檢工作納入化妝品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相應質量檢驗部門或者專職檢驗人員,嚴格檢驗過程控制;備案人應加強檢驗樣品管理,對樣品的真實性、檢驗項目的科學性及合理性負責,并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此外,《通告》還強調,國家藥監局公告中除外的四種情形不適用提交備案自檢報告情況。不適用情形分別為: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的化妝品新原料的;產品宣稱具有祛痘、滋養、修護、抗皺、去屑、除臭等功效的;產品可能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許明雙)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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