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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行刑銜接③ | 制定配套細則?讓新辦法早日發揮新威力

    • 2023-03-07 09:32
    • 作者:徐進
    • 來源:中國醫藥報

    《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施行。該《辦法》是在2015年五部門聯合發布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基礎上,依據2020年《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結合藥品行政執法的特點,針對七年來藥品行刑銜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廣泛吸納各地經驗教訓和意見建議后修訂完善形成?!掇k法》進一步明確了部門責任,完善了相關流程和要求,規范了涉案物品檢驗、認定、移送、保管和處置程序,強化了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了信息互聯共享,補充了行政拘留的執行及行紀銜接的規定,為藥品監管新體制下行刑銜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增強藥品執法威懾力,為確保藥品質量安全鍛造了嶄新的法律武器。


    隨著《辦法》的施行,藥品行刑銜接工作將更加順暢、更加高效。但國家層面制定的法規制度不可能涵蓋藥品行刑銜接工作的方方面面,加之法規制度具有滯后于社會現實的客觀特性,想要通過《辦法》解決藥品行刑銜接工作中的所有困難和問題,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掇k法》的落地生根、開花結果仍有待各地藥監部門與司法機關以人民利益為中心,站在全?。ㄊ?、區)、全國高度觀察問題、處理問題,以改革創新精神制定實施細則,從而讓《辦法》真正消梗阻、長虎牙、發新威。


    “凡假必移”

    應做到不同案件分別處置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假藥犯罪由“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犯”起刑點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犯”起刑點以來,假藥案件無論情節輕重、無論假藥數量多少、無論有無危害后果,藥品監管部門都必須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即“凡假必移”;如不移交,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則有被追責的風險。


    以某地藥監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監督抽檢中發現的某藥廠以山麥冬冒充麥冬案為例。涉案產品僅有5公斤,山麥冬和麥冬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載的中藥飲片品種,該案按假藥案件移送之后,前后經過近兩年時間,歷經檢察院實施立案監督,送第三方檢驗機構復檢,召開五次專家論證會,省、市兩級藥監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書,最終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認為該案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移交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回顧甘肅省近年來的藥品行刑銜接案件,絕大多數都屬于在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假中藥飲片案,其共同特點是案值小、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最后的結果基本都是由公安機關移送藥監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類似案件雖然從程序上看沒有問題,實質卻嚴重浪費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資源,得到的結果顯然與行刑銜接制度的初衷不相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列出的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原則上假藥犯罪屬于行為犯?!掇k法》第十六條再次明確,審查認定犯罪事實性質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因此“凡假必移”的基本原則不能變,但應設置“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對不同的假藥案分別處置。


    筆者認為,各地藥監和公檢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制定細則,從違法事實涉及的涉案物品性質、金額、情節、后果、數量等方面明確藥品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明確哪些情形、哪些案件在立案審查環節直接判定為《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情形,納入“簡易程序”,快速受理、快速立案審查,快速移送給予行政處罰。除此之外的案件納入“一般程序”,嚴格依法依規辦理,從而切實提高行刑銜接的效率,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放在追查假劣源頭、辦理大案要案窩案等更重要的工作上。


    與此同時,藥監部門移交其他涉嫌犯罪案件也應嚴格把關,除《辦法》第四條“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外,不能隨意確定移交標準,浪費執法資源。


    行政執法證據取得

    應主動適應刑事證據規則要求


    《辦法》相比2015年發布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提升了藥品行政執法中取得證據的法律地位?!掇k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藥監部門辦案中依法收集的證據資料無需公安、檢察機關審查就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辦法》,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中,藥監部門制定法律文書或收集有關證據的人員有可能作為證人出庭應訴。但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對法律文書及證據取得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刑事司法在證據取得的程序上要求更為嚴格,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執法公正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現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并無此類規定。二是刑事司法在證據取得方式上更加嚴格,物證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藥品執法則沒有如此具體的要求。三是刑事司法取證的內容更加全面,要求全面取證,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在藥品行政執法中,一般注重收集不利于違法嫌疑人的證據,證據之間難以形成互相印證的證據鏈。四是刑事司法的文書要求更加嚴格,必須經得起法庭質證;但在藥品行政執法文書中,大量存在主觀定性、使用絕對化詞語等現象。


    據此,筆者建議各地在制定實施細則時明確:省級藥監部門首先要對照刑事司法證據規則修訂完善取證和法律文書制作制度,盡量讓行刑銜接中證據渠道順暢,使證據資料符合刑事司法取證規則的規定,避免取證中行政、司法跑來回路、做往返事,防止由于取證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證據遺失;其次,各級藥監部門要認真開展有關行刑銜接法律文書撰寫的培訓,主動邀請公檢法機關對藥監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切實提升行刑銜接工作能力;最后,要切實運用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全員學習培訓,盡快落實行刑銜接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


    涉案物品的檢驗認定

    應明確責任主體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危害藥品安全案件中,藥監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并承擔相關費用?!掇k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藥監部門應當及時向公檢法機關通報藥品檢驗機構相關信息;有關假藥、劣藥,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是否屬于民間傳統配方的認定意見,由地市級以上藥監等部門出具。


    上述規定看似很明確,但在過往實際操作中,常存在責任主體不明、層級要求不明、費用誰出不明的現象。具體表現在:有的地方公安機關不認可市級藥監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一律要求省級藥監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有的地方涉案物品檢驗費用分級承擔,誰移交的案件誰承擔檢驗費用,但由于財政困難難以承受檢驗費用;有的地方則是公安機關指定第三方檢驗,公安機關到市級藥監部門報賬,藥監部門無錢可支;有的地方公安機關要求藥監部門配合給全部涉案藥品提供檢驗結論,但藥品檢驗機構接收檢品有嚴格規定,數量不夠留樣的不予接收。凡此種種,既影響了行刑銜接效率,又影響了辦案質量。據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各地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行刑銜接案件實行定性定量分類,分門別類明確出具認定結論的機關和期限,杜絕推諉扯皮和久拖不決。


    二是徹底解決涉案物品檢驗中下級給上級交錢、上級為難下級的問題,一律明確各級藥品檢驗機構無條件接收檢驗行刑銜接涉案檢品,優先受理、優先檢驗、優先出具檢驗結論,不得收取檢驗費用,不得推諉扯皮。行刑銜接案件的檢驗按監督抽檢流程,費用列入同級藥監部門直屬藥品檢驗機構的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多退少補,或者直接由省級財政列入專項經費撥付各地藥檢機構,不再要求藥品監管部門給檢驗機構交檢驗費用,公安機關也不再到藥監部門報賬。


    三是關于數量不足抽檢數量藥品的檢驗、非藥品冒充藥品案件中有毒有害物質鑒定等檢驗事項,應按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以刑事鑒定補充完善藥檢技術鑒定的不足,不能因為檢驗問題影響行刑銜接。


    四是對假藥、劣藥認定及“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認定的專家組成、選取辦法、法律責任及報酬支付等事項予以明確,充分調動專家積極性,增強責任心。


    五是要完善制度,認真做好行刑銜接過程中涉案物品的保管,為行刑銜接提供必要的涉案物品儲存場所。


    上級機關

    應加強對下級機關的監督指導


    監督指導是保證行刑銜接順利實施的重要措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了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對藥監、公安、檢察、法院在行刑銜接過程中互相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掇k法》第四章還對五部門間協作配合與督辦作了原則規定。


    行刑銜接絕非一地行為,必須以強有力的監督指導確保行刑銜接案件辦理的公平公正。一是各地藥監部門和公檢法機關要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案件辦理;相關部門及時公布行刑銜接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指導各地準確適用《辦法》,避免案件性質認定存在顯著差異,防止自由裁量畸輕畸重。二是各地藥監部門應當組織定期召開行刑銜接聯席會議,梳理通報案件辦理情況,總結行刑銜接規律,研究解決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理等重大問題。三是要切實加強行刑銜接案件督察督辦,鼓勵運用刑事偵查手段追根溯源,發現和查辦大案要案。


    (甘肅省慶陽市市場監管局 徐進)

    本文屬學術性探討,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作為執法依據。

    (責任編輯: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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